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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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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纺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930号 原告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刚、李鹏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纺华,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930号

原告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刚、李鹏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纺华,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有限公司被告赵纺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晓红

人民陪审员  李圣见

人民陪审员  周建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