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412号 负责人王勇。 原告王勇,男,汉族,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李振红,男,汉族,1970年7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邵冬梅,女,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李博,男,汉族,1997年8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第三人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商丘市睢阳区超超内衣厂、王勇与被告李振红、邵冬梅、李博、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因起诉以上被告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市睢阳区超超内衣厂、王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自民 审 判 员 杨晓红 人民陪审员 宋建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