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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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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小平与被告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福尔康托老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392号 原告黄小平,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 委托代理人陈青、张巍,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新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392号

原告小平,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

委托代理人陈青、张巍,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天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新华街51号。组织机构代码:76310145-9。

法定代表人唐华。

被告驻马店市天赐商贸有限公司康托老院。营业场所:驻马店市驿城区王子路

负责人唐华。

原告小平与被告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赐缘公司)、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福康托老院(以下简称福尔康托老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中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平的委托代理人张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赐缘公司、福尔康托老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小平诉称,2014年7月2日,被告天赐缘公司以建福尔康托老院为名,借原告1000000元,双方约定每月2-5日结清当月利息,否则归还本金。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

被告天赐缘公司、福尔康托老院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被告福尔康托老院作为甲方、原告黄小平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书》一份,内容为:抵押房源地址:楼层一层面积:70平方/间金额:壹佰万元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在天颐路中段福尔康托老院门面房贰间(从东1、2间)。(二)甲、乙两方在借款之日起合同生效。(三)乙方在借款之日起6个月后,可以入住或退房,如退房甲方无款支付借款,乙方可以向法庭诉讼,造成的一切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承担借款期间现价5%的利息,如甲方按期还款,乙方必须无条件退房。(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处有福尔康托老院经办人唐红签名并加盖福尔康托老院印章,乙方处有黄小平签名。当日,被告天赐缘公司收到原告黄小平1000000元,并向黄小平出具收据一份,写明:兹收到借黄小平现金交来壹佰万元整。后被告天赐缘公司支付原告利息至2014年9月30日。唐红于2014年10月2日在《借款合同书》上注明:每月2-5日清利息(3万),不清归还本金。上述借款本息经原告追要无果而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福尔康托老院系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隶属于被告天赐缘公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经本庭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天赐缘公司借原告黄小平100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天赐缘公司出具的收据为证,被告不到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虽然是被告福尔康托老院与原告黄小平签订的《借款合同》,但实际借款履行的双方是黄小平与天赐缘公司,且双方借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故应由天赐缘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福尔康托老院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天赐缘公司未依约支付利息,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0‰,此约定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现原告黄小平请求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小平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

二、驳回原告黄小平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80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天赐缘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中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