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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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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金敏诉被告王会民无效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890号 原告杨金敏,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王会民,男,回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杨金敏诉被告王会民无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890号

原告杨金敏,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王会民,男,回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杨金敏诉被告王会民无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金敏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王会民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金敏诉称,2012年12月11日,被告以能帮自己子女上军校,由他来帮忙为由叫原告给其50000元钱跑事费用,刚开始被告要150000元,要分三次付给被告,先付被告50000元,被告写个欠条。结果被告没有办成,实际上被告也没有这个能力来办,钱也不退给原告。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不还。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付给欠原告的现金50000元及利息。

被告王会民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王会民称能帮助原告子女上军校,要求原告支付其一定数额的现金,原告同意后于2012年12月11日交给被告现金50000元;当日,被告王会民向原告杨金敏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欠款人王会民12.11号”。被告收取原告钱款后,未能给原告子女安排军校入学事宜,原告要求被告退款,被告未向原告返还钱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因安排子女入学事宜达成的钱款交易,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要求返还钱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王会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金敏现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会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 洁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人民陪审员  侯艳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燕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