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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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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玉梅与被告宋红、驻马店市鼎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716号 原告王玉梅,女,192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 委托代理人黑连河、崔涛峰,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红,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716号

原告王玉梅,女,192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

委托代理人黑连河、崔涛峰,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红,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

被告驻马店市鼎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俊红,董事长。

被告单海霞,女,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梅与被告宋红、驻马店市鼎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梅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中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