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716号 原告王玉梅,女,192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 委托代理人黑连河、崔涛峰,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红,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 法定代表人叶俊红,董事长。 被告单海霞,女,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梅与被告宋红、驻马店市鼎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梅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中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