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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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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丽与被告李俊超、訾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709号 原告白丽,女,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长兴镇。 委托代理人单云霞、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俊超,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709号

告白丽,女,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长兴镇。

委托代理人单云霞、吴彦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俊超,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小雪,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告白丽与被告李俊超、訾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单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俊超、訾小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14日,二被告因买房缺钱像原告借款23万元,并约定利息月息2分,承诺很快还款,后经原告追要不予归还,为此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23万元及利息21400元(利息从2014年1月14日计至2014年10月15日,利息已付20000元)。庭审中变更利息请求为:利息自2014年1月14日计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按月息2%计算。

二被告辩称,借款属实。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二被告为买房向原告借款23万元,并约定利息月利率2%,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白丽现金贰拾叁万元整(230000.),用于购买天中第一城6号楼13层西2单元西户房款。借款人李俊超、訾小雪及身份证号,证明人奎华。此后,被告偿还原告利息20000元,本金及剩余利息经原告追要无果而诉至本院。

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证人证言等证据经本庭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二被告借原告款23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该款,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也予认可,该约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期间被告偿还的利息20000元在执行时予以扣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俊超、訾小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白丽借款23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4日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已付的利息20000元在执行时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0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689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子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