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530号 原告程四明,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传林,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四明与被告陈传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四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依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