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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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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四明与被告陈传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530号 原告程四明,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传林,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530号

原告四明,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传林,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明被告陈传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四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依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