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98号 原告桑国伟,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郭楼乡。 委托代理人赵志刚,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绿军,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杨桂良,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李军,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 被告张勇,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 被告孙林,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 原告桑国伟与曹绿军、杨桂良、李军、张勇、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6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桑国伟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桑国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方子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