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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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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梅军安与被告陈鑫、姚冬、单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61号 原告梅军安,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佛阁寺镇。 委托代理人陈青,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鑫,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西园街。 被告姚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61号

原告梅军安,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佛阁寺镇。

委托代理人陈青,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鑫,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西园街。

被告姚冬,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园街。

被告单友森,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军安与被告陈鑫、姚冬、单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军安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子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