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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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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兴国与被告魏战红、陈长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重字第18-1号 原告焦兴国,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董中良,河南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战红,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重字第18-1号

原告兴国,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董中良,河南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战红,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陈长健,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魏中亮,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崔全喜,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兴国与被告魏战红、陈长健、魏中亮、崔全喜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焦兴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7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兴国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兴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方子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