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重字第18-1号 原告焦兴国,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董中良,河南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战红,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魏中亮,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崔全喜,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焦兴国与被告魏战红、陈长健、魏中亮、崔全喜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焦兴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7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兴国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兴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方子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