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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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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与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239号 原告王XX,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东风路。 被告崔XX,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7日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239号

原告王XX,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东风路。

被告崔XX,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崔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