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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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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汝萍与被告胡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949号 原告刘汝萍,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光明路。 委托代理人苗杰,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晓,女,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949号

原告刘汝萍,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光明路。

委托代理人苗杰,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晓,女,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汝萍与被告胡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汝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中和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