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120号 法定代表人阴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建成、张娟(实习)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881号。 法定代表人皮青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李富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表人宋德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李富强,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建成、张娟、被告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富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3月30日,被告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铺设供热管网需要在该公司施工建设的富华名门花园项目门前开挖路面,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与项目建设方驻马店市远通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的施工方签订了关于供热管网在驻马店市富华名门建设工地门前施工的承诺,约定了路面开挖时间、回填标准和恢复时间。2012年6月22日20时,被告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在承诺的地方施工作业时将原告施工项目工地唯一的供电电缆挖断,致使原告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建设项目全面停工七天,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工程停工损失394624元、拖延工期罚款70000元、项目后勤人员工资31121元,合计495745元。 被告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共同辩称,两公司没有进行施工,也不可能挖断地下供电电缆,挖断供电电缆的是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两公司不是侵权人,并且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所承诺的位置与事故发生的位置相距120米,中间相隔一条路,该承诺与施工没有任何关系,要求驳回原告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9日,驻马店市远通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驻马店市远通实业有限公司将位于驻马店市纬二路与文明大道交汇处的驻马店富华名门花园一区工程发包给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0年3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3月10日,合同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1年5月24日,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以驻规函(2011)48号文件的形式审批了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关于驻马店热电厂扩建工程一期热水管网规划申请》,同意驻马店热电厂扩建工程一期热水管网规划的施工建设。工程热水管网起点为驻马店热电厂热水口、回口处,沿驿城大道西侧向南至纬四东路北侧,向西穿过京广铁路至福强北路东侧,向南铺设至淮河大道北侧,沿淮河大道北侧向西至天中山大道,沿天柱山大道西侧向北至文明大道西侧,沿文明大道西侧向北至洪河大道北侧,沿洪河大道北侧向东至福强北路东侧,沿富强北路东侧至纬四路北侧,沿纬四路北侧向东至热电厂。 2011年2月16日,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2330MW供热机组)扩建项目配套热水管网一期工程施工(B标段)承包合同,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将拟铺设的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B标段)承包给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工程范围为富强北路与纬四路交点至文明大道与纬一路交点。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的承包方的责任和义务,细心勤勉好优质高效地对工程进行施工、调试,完成工程和保修及相应的全部服务,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2011年5月13日,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驻马店供热管网一期工程项目监理部共同签订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协议约定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承包给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2330MW供热机组)扩建项目配套热水管网一期工程施工(B标段)的全部施工活动进行监理。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第3条第2款第9项规定,承包方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安全程序、制度、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各类事故,应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 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施工至文明路北段时,因为供热管网铺设需要破坏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文明路东侧、纬二路北侧富华名门花园建设工地通道路口。2012年3月30日,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与驻马店市富华名门建设工地负责人签订了关于供热管网在驻马店市富华名门建设工地门前施工的承诺,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承诺,热网建设至驻马店市富华名门建设工地时需开挖破路时预先告知对方,国电公司派专人负责,保证路口处在傍晚开挖,天亮6时前用砂石回填完毕,回填标准以不影响重型车辆的出入为准,地表水泥路面的恢复听候驻马店市富华名门的通知,接到通知后保证三天内恢复完毕。 2012年6月22日20时,河南省电力公司驻马店供电公司配电服务中心接到该公司调度通知,告知界供1线路跳闸,经现场巡视得知,纬二路与文明路交叉口东南角,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施工的热力管道沟塌方将驻马店市远通实业有限公司电缆压断,经过抢修于2012年6月29日驻马店市远通实业有限公司支线电缆恢复正常供电。 2013年1月11日,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以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4624元,诉讼中受本院委托,驻马店市正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位于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东侧的富华名门花园项目因停电造成的工程停工损失进行了评估,并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驻正永信评报字(2014)第04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工程停工损失为127776.88元,评估损失的范围包括人员工资损失和机械台班损失两项。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日本院作出(2012)驿民初字第3534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另查明,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是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设立的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另外,本案诉讼中,原告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追加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意见函、承包合同、协议书、承诺书、证明、评估报告、民事裁定书、现场照片、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印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