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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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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占立与被告娄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738号 原告郭占立,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 委托代理人李红耀、方根友,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金山,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738号

原告郭占立,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

委托代理人李红耀、方根友,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山,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古吕镇。

原告郭占立与被告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占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