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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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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闻亚辉与被告尹鑫、尹东成、庄凤兰、尹闻依果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814号 原告闻亚辉,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雪松路。 委托代理人杨春生、王莉,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鑫,女,199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商业局家属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814号

原告闻亚辉,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雪松路。

委托代理人杨春生、王莉,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鑫,女,199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商业局家属院。

被告尹东成,男,193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菜园街46号。

被告庄凤兰,女,194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尹闻依果,女,2012年出生,汉族,住驿城区雪松路。

法定代理人闻亚辉,系尹闻依果母亲。

本院受理原告闻亚辉与被告尹鑫、尹东成、庄凤兰、尹闻依果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6月27日被告尹鑫等因遗产继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尹军遗产,诉讼中,其向法院提交2005年12月12日、2006年1月16日、2006年2月12日尹军分三次向其借款条共计54500元,要求确认该三笔借款系尹军生前个人债务并要求在尹军遗产中予以清偿,后经判决,该三笔借款尹鑫对真实性提出异议未予处理,现要求四被告在继承尹军的遗产范围内按照20%的比例偿还该债务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尹鑫由于按其诉状所列地址无法送达,经本院经向原告告知后其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及方式或公告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闻亚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方子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