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855号 原告郭XX,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刘庄。 委托代理人李筱军,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永豪,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XX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中和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