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驿民初字第2643号 原告董英兰,女,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吕亚丽,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英兰与被告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英兰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英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依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