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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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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英兰诉被告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驿民初字第2643号 原告董英兰,女,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吕亚丽,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锋,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英兰与被告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驿民初字第2643号

原告董英兰,女,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吕亚丽,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锋,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英兰与被告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英兰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英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依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