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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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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红义诉被告张雅青、王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276号 原告蒋红义,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书功,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雅青,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王俊伟,男,汉族,住址同上,与张雅青系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276号

原告蒋红义,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书功,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雅青,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俊伟,男,汉族,住址同上,与张雅青系夫妻关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红义诉被告张雅青、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红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雅青、王俊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红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蒋红义承担。

审 判 长  姚 洁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怡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