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276号 原告蒋红义,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书功,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雅青,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红义诉被告张雅青、王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红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雅青、王俊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红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蒋红义承担。 审 判 长 姚 洁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怡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