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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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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觉力诉被告王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004号 原告吴觉力,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王亚杰,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吴觉力与被告王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004号

原告吴觉力,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王亚杰,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吴觉力与被告王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觉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亚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觉力诉称,被告王亚杰因代理格力空调资金紧张,于2011年4月29日至2013年8月29日分四次向原告共计借款200000元,并约定利息月息一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请求被告返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

被告王亚杰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王亚杰系朋友关系。被告王亚杰因做格力空调生意资金短缺,于2011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1年8月2日借款50000元,2013年3月2日借款40000元,2013年8月29日借款60000元,以上被告王亚杰向原告共计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四张,约定利息每月按一分即月利率10‰计算。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向被告追要无果,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王亚杰已按约定利息月息10‰支付原告200000元利息至2013年12月份。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有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王亚杰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四张借条为证,被告王亚杰不到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亚杰与原告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王亚杰应当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亚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觉力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0‰计算。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朱文玉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怡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