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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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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建党诉被告张春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被告张春胭,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王楼村委。 委托代理人于杨、陈云飞,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建党诉被告张春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党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绍峰、被告张春胭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张春胭,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王楼村委。

委托代理人于杨、陈云飞,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党被告张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党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绍峰、被告张春胭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建党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1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春胭辩称,其与原告张建党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两人感情一直很好,虽然两人有时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双方不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张建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建党与被告张春胭于2009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两人曾因家庭琐事生气。2014年上半年原告张建党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春胭离婚,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7月19日作出(2014)驿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张建党、张春胭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4)驿民初第674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党与被告张春胭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两人虽然有时因家务琐事争吵,夫妻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双方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并且原告张建党也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应证据,故其要求与张春胭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共度幸福美满的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建党与被告张春胭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建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珍     献

审 判 员 朱     文     玉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Ο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怡     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