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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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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松峰与被告雷会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9号 原告姚松峰,住河南省荥阳市汜水邢村付家沟。 委托代理人田炳兰,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会功,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东段山川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原告姚松峰与被告雷会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9号

原告姚松峰,住河南省荥阳市汜水邢村付家沟。

委托代理人田炳兰,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会功,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东段山川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原告姚松峰与被告雷会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松峰委托代理人田炳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会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松峰诉称,2013年8月2日被告雷会功以招收学生需要打广告资金困难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其将仅有的现金74000元借给了被告雷会功,约定两个月后归还,期满后经其多次催要无果,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74000元。

被告雷会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雷会功系驻马店市驿城区山川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负责人,2013年8月2日被告雷会功以招收学生需要打广告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姚松峰借款74000元,同日被告雷会功向原告姚松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现金柒万肆仟圆整(74000元)”,后经原告姚松峰再三追要无果,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姚松峰主张被告雷会功借其现金74000元的事实,由其向本院提供的被告雷会功出具的借条为据。被告雷会功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该借条予以采信。原告姚松峰主张的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故原告姚松峰要求被告雷会功返还借款74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雷会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松峰借款本金7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雷会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珍献

审 判 员  朱文玉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怡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