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868号 原告宋思思,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 委托代理人王淑玉(系宋思思的姥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北山巷。 委托代理人宋军(系宋思思的姨),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 委托代理人李万结,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思思诉被告徐晓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思思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晓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思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思思负担。 审 判 长 朱文玉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人民陪审员 黄 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怡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