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680号 被告雷中喜,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新生诉被告雷中喜、王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新生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中喜、王亚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新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于新生承担。 审判员 姚 洁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