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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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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新生诉被告雷中喜、王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680号 原告于新生,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雷中喜,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王亚丽,女,汉族,与雷中喜系夫妻关系,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新生诉被告雷中喜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680号

原告新生,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雷中喜,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王亚丽,女,汉族,与雷中喜系夫妻关系,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生诉被告雷中喜、王亚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于新生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中喜、王亚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新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于新生承担。

审判员 姚 洁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