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497号 原告何XX,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归州镇彭家坡村一组。 被告冀XX,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留盆镇大冀村李集4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与被告冀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子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