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562号 原告冯XX,男,196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上蔡县。 被告张XX,女,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与被告张XX、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