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410号 原告冯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XX,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冯X诉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姚 洁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燕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