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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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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X诉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410号 原告冯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XX,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冯X诉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X经本院合法传唤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410号

原告冯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XX,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冯X诉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姚 洁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燕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