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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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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小学与被告臧新华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777号 原告朱小学,男,1956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臧新华,男,1959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学诉被告臧新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学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

河南省确山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777号

原告小学,男,1956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新华,男,1959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学被告新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学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小学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小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臧新华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