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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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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简易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少民初字第0009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根才,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秦某某,女,1973年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少民初字第00099号

原告某某,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根才,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某某,女,1973年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郭全成

陪 审 员  李 磊

人民陪审员  李剑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华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