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535号 原告李X甲,女,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乙,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本院受理原告李X甲与被告李X乙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原、被告于2014年7月22日在汝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且被告李强的经常居住地在汝南县,本案应由汝南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胜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