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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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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535号 原告李X甲,女,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乙,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本院受理原告李X甲与被告李X乙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原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535号

原告李X甲,女,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乙,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本院受理原告李X甲与被告李X乙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原、被告于2014年7月22日在汝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且被告李强的经常居住地在汝南县,本案应由汝南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胜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