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628号 原告张X,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祥路。 被告井XX,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X与井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7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子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