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231号 原告夏江南,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小刘庄村委。 被告张婷,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驿城区正阳路光明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江南与被告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江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中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