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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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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展霞诉被告密建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379号 原告展霞,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密建立,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展霞诉被告密建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379号

原告展霞,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密建立,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展霞诉被告密建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密建立由于按其诉状所列地址无法送达,经本院经向原告告知后其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及方式或公告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展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方子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