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562号 原告杨XX,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汝南县留盆镇何庄村何庄111号。 被告何X,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何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 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