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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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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玲、孙小坤与被告高源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143号 原告李玲,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 原告孙小坤,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高源远。男,30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143号

原告李玲,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

原告孙小坤,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高源远。男,30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孙小坤与被告高源远排除妨害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告李玲、孙小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玲、孙小坤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子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