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143号 原告李玲,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 原告孙小坤,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高源远。男,30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孙小坤与被告高源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告李玲、孙小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玲、孙小坤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子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