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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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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松林与被告浏阳市逗逗烟花制作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重字第78号 原告徐松林,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 委托代理人朱静玲、黄东亮,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逗逗烟花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厚良,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重字第78号

原告松林,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

委托代理人朱静玲、黄东亮,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逗逗烟花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厚良,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松林被告浏阳市逗逗烟花制作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松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方子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