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重字第78号 原告徐松林,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 委托代理人朱静玲、黄东亮,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胡厚良,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徐松林与被告浏阳市逗逗烟花制作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松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方子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