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118号 委托代理人任晓伟,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叶天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解放路中段325号。 法定代表人江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明宪,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段铁柱,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李天成与被告驻马店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王明宪、段铁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主体错误,本院认为,原告所诉本案的被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并非适格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天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胡志华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瑞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