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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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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天成诉被告驻马店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王明宪段铁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118号 原告李天成,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任晓伟,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叶天碎,该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118号

原告李天成,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任晓伟,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叶天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解放路中段325号。

法定代表人江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明宪,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段铁柱,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李天成与被告驻马店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王明宪、段铁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主体错误,本院认为,原告所诉本案的被告河南天桥建设工程公司并非适格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天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胜利

审 判 员  胡志华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瑞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