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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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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建德诉被告宫四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594号 原告李建德,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宫四川,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德诉被告宫四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德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594号

原告建德,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四川,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被告四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德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0元,减半收取3465元,由原告李建德承担。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依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