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259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德诉被告宫四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德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0元,减半收取3465元,由原告李建德承担。 审 判 长 胡志华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依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