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493号 原告陈联生,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联生诉被告陈联成、陈红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联成、陈红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联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联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联生负担。 审判长 陈 超 审判员 张福远 审判员 孙松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