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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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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联生与被告陈联成、陈红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493号 原告陈联生,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 被告陈联成,男,现年47岁,汉族。 被告陈红生,男,39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联生诉被告陈联成、陈红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493号

原告陈联生,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

被告联成,男,现年47岁,汉族。

被告陈红生,男,39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联生诉被告陈联成陈红确认合同有效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联成、陈红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联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联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联生负担。

审判长 陈 超

审判员 张福远

审判员 孙松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