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719—1号 原告崔正华,男,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姚永辉,男,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正华诉被告姚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正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正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正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崔正华负担。 审判长 张宝宏 审判员 王红伟 审判员 陈学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