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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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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正华与被告姚永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719—1号 原告崔正华,男,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姚永辉,男,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正华诉被告姚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正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719—1号

原告崔正华,男,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姚永辉,男,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正华诉被告姚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正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正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正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崔正华负担。

审判长  张宝宏

审判员  王红伟

审判员  陈学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