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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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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季元与被告刘长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514号 原告季元,男,1989年12月18日生,汗族。 被告刘长清,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元诉被告刘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元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元撤

河南省确山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514号

原告季元,男,1989年12月18日生,汗族。

被告长清,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元诉被告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元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元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季元负担。

审 判 长  王红伟

审 判 员  陈学军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