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514号 原告季元,男,1989年12月18日生,汗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元诉被告刘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元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元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季元负担。 审 判 长 王红伟 审 判 员 陈学军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