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友江,男,汉族,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 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代表人彭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琦,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迅与被告王友江、武汉市盘龙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迅撤回对被告王友江、武汉市盘龙安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周迅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