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551号 原告刘国保,男,1960年11月5日生,汉族。 被告陈卫清,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 被告周朝友,男,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 原告刘国保与被告陈卫清、周朝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国保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国保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国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刘国保负担。 审 判 长 张秀枝 审 判 员 易成玉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