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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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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国保与被告陈卫清、周朝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551号 原告刘国保,男,1960年11月5日生,汉族。 被告陈卫清,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 被告周朝友,男,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 原告刘国保与被告陈卫清、周朝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551号

原告刘国保,男,1960年11月5日生,汉族。

被告陈卫清,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

被告周朝友,男,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

原告刘国保与被告陈卫清、周朝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国保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国保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国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刘国保负担。

审 判 长  张秀枝

审 判 员  易成玉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春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