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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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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冬梅、丁秀荣、李霜、李霜玉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驻马店营销服务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941号 原告张冬梅,女,汉族,1965年7月10日出生,农民。 原告丁秀荣,女,汉族,1924年7月17日出生,农民。 原告李霜,女,汉族,1990年10月27日出生,农民。 原告李霜玉,女,汉族,1997年10月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941号

原告张冬梅,女,汉族,1965年7月10日出生,农民。

原告丁秀荣,女,汉族,1924年7月17日出生,农民。

原告李霜,女,汉族,1990年10月27日出生,农民。

原告李霜玉,女,汉族,1997年10月28日出生,农民。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驻马店营销服务部。

代表人国新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征,系该营销服务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张冬梅、丁秀荣、李霜、李霜玉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驻马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明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阳、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驻马店营销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袁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27日18时30分。胥毛娃驾驶豫QK2289号车沿确山县古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刘店镇胡洼路口北15米处,与前方同向李六妮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之后又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侯亚超驾驶的豫QN6322号车相撞,造成李六妮当场死亡。事发后,因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人民币。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驻马店营销服务部辩称,胥毛娃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另查明,胥毛娃没有合法驾驶证件,其驾驶的豫QK2289号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袁辉,该车以张国平的名义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害人李六妮生于1967年3月29日,四原告户籍类别均为农业家庭户口。河南省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0元,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804元。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证明,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胥毛娃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胥毛娃虽然没有驾驶资格,但豫QK2289号车辆投保有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而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原告的证据,本院确定原告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9416.10元/年×20年=188322元,以及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对以上原告的损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驻马店营销服务部应在死亡残疾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对被告所谓肇事司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的辩解意见,因没有法律依据,故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但保险公司可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驻马店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张冬梅、丁秀荣、李霜、李霜玉各项经济损失共11万元人民币;

二、驳回原告张冬梅、丁秀荣、李霜、李霜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四原告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明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