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臧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少民初字第00227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大峰,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某某,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臧某某离婚后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确少民初字第00227号

原告某某,女,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大峰,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臧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学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