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少民初字第00227号 委托代理人周大峰,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臧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学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