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新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杨刘忠与被告确山县竹沟祥善美泰羊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刘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确山县竹沟祥善美泰羊产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雇佣原告等人从事房屋防水工程,经过协商,约定每平方米防水劳务费35元,共完成防水面积187.7平方米,经核算劳务费共计657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支付工钱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钱657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找到原告等人从事房屋防水工程,约定每平方米防水劳务报酬35元,原告共完成防水面积187.7平方米,经核算劳务报酬共计657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支付报酬但被告推诿未还。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询问笔录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从事房屋防水工程,原告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该项工作并向被告交付了该项工作,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报酬657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确山县竹沟祥善美泰羊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刘忠劳务报酬65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文举 审 判 员 方光璞 人民陪审员 张佳佳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笑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