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74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富满与被告朱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以漏列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富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景富满负担。 审 判 长 张 晶 人民陪审员 肖彦慧 人民陪审员 李冬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