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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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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景富满与被告朱秋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742号 原告景富满,男,1973年3月1日生,汉族。 被告朱秋生,男,1964年7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富满与被告朱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以漏列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

河南省确山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742号

原告景富满,男,1973年3月1日生,汉族。

被告秋生,男,1964年7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富满与被告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以漏列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富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景富满负担。

审 判 长  张 晶

人民陪审员  肖彦慧

人民陪审员  李冬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欢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