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927号 被告孙某某,女,1983年10月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守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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