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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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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927号 原告舒某某,男,1985年5月10日生。 被告孙某某,女,1983年10月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927号

原告某某,男,1985年5月10日生。

被告孙某某,女,1983年10月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守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