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729号 原告胡传山,男,1949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从远,男,1944年11月20日生。 被告桐柏县供销社运输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一里岗居民区127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系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17684129-2。 委托代理人朱飞,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传山诉被告桐柏县供销社运输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传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桐柏县供销社运输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传山撤回对被告桐柏县供销社运输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 赵永林 审判员 田 天 审判员 胡明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