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1002号 原告矫林青,女,1969年4月30日生。 被告万云鹏,男,1996年11月27日生。 被告武浩,男,1977年4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矫林青诉被告万云鹏、武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矫林青撤回对被告万云鹏、武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文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