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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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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元诉袁永兴、任万春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727号 原告王金元,男,1953年5月16日生。 被告袁永兴,男,40岁左右。 被告任万春,男,70岁左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元诉被告袁永兴、任万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727号

原告金元,男,1953年5月16日生。

被告袁永兴,男,40岁左右。

被告任万春,男,70岁左右。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元诉被告袁永兴、任万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金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